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需要在备注栏填写什么吗?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三)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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