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向代理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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