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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比例超过50%的,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的房屋权属,契税有什么优惠?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比例超过50%的,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的房屋权属,契税有什么优惠?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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