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以前年度有未弥补亏损,搬迁停产期间是否持续计算亏算弥补年度?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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