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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对于供暖公司对增值税有没有新的政策优惠?

办件标题 请问:对于供暖公司对增值税有没有新的政策优惠?

内容

请问:对于供暖公司对增值税有没有新的政策优惠?

办件编号 LYHF20201013 提交时间 2020-10-1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二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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