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保持税收政策和法律一贯性和连续性建议(第097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08 11:12 来源:沈阳市税务局
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持税收政策和法律一贯性与连续性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出台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帐;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的应当设置简易帐,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帐。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取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新税法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全方位出台减税政策,对经营所得扩大了各档税率级距,费用减除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全方位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规定,只有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才能享受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享受到改革红利。
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核定工作中,市局要求各基层局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文件要求进行核定。
今后,我局将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为我市个体工商户提供快速高效服务。最后,感谢您一直对税务部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联系人:秦箫 联系电话:22660087)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