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建议(第083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0 09:39 来源:沈阳市税务局
周成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将我市土地使用税降减50%的问题。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文件依据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12〕38号),市税务局须按照市政府文件制定公布的标准严格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按照条例规定,市级税务机关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权限。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内容,我局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并已经与市政府和省税务局沟通。如市政府出台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并向您做出反馈。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成之 22660092)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