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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位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还可以继续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位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还可以继续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吗?

发布时间:2020-10-30 15: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的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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