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屋交易解除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房屋产权返回原来产权人,为什么要交税,也就是说,交易不合法,依法解除,辽宁省抚顺市国家税务局为什么要收取契税,请问:难道国税函(2008)438号文件规定不适用吗?请有关领导给我们纳税人讲解,并出示相关文件依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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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