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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公司月销售额不足10万,是否可享受和小规模一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不满1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与地方教育都可以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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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9-05-07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我是一般纳税人,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发果我公司月销售额不足10万,是否可享受和小规模一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不满1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与地方教育都可以减半征收?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37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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