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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可以吗?

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可以吗?

留言时间:2019-05-1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可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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