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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按股息、红利所得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按股息、红利所得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9-12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按股息、红利所得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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