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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单位报销取暖费要开单位名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供暖公司说按规定只对房屋所有人开具,不能根据个人要求变更名头。请问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fa piao ming tou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单位报销取暖费要开单位名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供暖公司说按规定只对房屋所有人开具,不能根据个人要求变更名头。请问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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