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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养老服务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咨询

关于养老服务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12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中的“社区养老”是否指必须针对某个特定的社区的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才可以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我司自建养老大楼,用于收住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收住的对象不仅限于某一个社区,而是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收住需要照料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该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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