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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1-08 1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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