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不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8 09: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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