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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从两处以上取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应当向哪个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从两处以上取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应当向哪个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发布时间:2021-01-15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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