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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减免

09-30 环境保护税减免 我要评论

环境保护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1-01-15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我们有两个排放口,每个口前三项大气污染物交税,其中11月一个排放口的一项污染超标,其他两项污染物及另一个排放口污染物均达标并低于标准的50%,请问我们11月当月其他排放口是否可以享受减免,还是说只要当月有一项污染物超标其余排放口的气的达标污染物就都无法享受减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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