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如何进行扣减?
发布时间:2021-01-22 16: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