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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化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扣除吗?

化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1-01-29 15: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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