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什么时间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发布时间:2021-01-29 15: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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