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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27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待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处于预售阶段的项目公司,在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内,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是否应调整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会计处理问题,请您参考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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