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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年期不低于多少年?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年期不低于多少年?

发布时间:2021-02-20 15: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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