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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扣缴义务人需要如何操作?

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扣缴义务人需要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21-03-02 10: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解读第四条的规定: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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