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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无住所的个人,之前预计可以达到居民个人的条件,之后达不到居民个人的条件,需要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吗?

无住所的个人,之前预计可以达到居民个人的条件,之后达不到居民个人的条件,需要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吗?

发布时间:2021-03-19 16: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五条(一)2的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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