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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款项时,支付的有价证券是否应当预扣或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款项时,支付的有价证券是否应当预扣或代扣税款?

发布时间:2021-03-19 16: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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