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的,办理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之后,由总机构汇总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9 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