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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有延续?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有延续?

发布时间:2021-04-02 1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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