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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取得存款利息主体范围的咨询

关于取得存款利息主体范围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1-04-1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财税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所指的“存款利息”,是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取得的存款利息吗?还是只是指自然人取得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2.存款利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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