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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减免高校横向科研税收建议(第0729号)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减免高校横向科研税收建议(第072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4-06 10: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宁先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高校横向科研税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里提出了“适时调整税收政策,给予横向科研税收适当减免,以鼓励高校教师更多的从事科研学术工作。”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针对“横向科研”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有关规定可以参考适用。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减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局作为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国家发布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政策,沈阳市各级税务机关将坚决贯彻执行,并以高效的服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3月31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郭吉元 2256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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