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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27 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许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阻止本地车船税流失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对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

1、关于车船税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关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税务机关在车船税日常征管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车船税税收秩序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车船税。目前,车船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保险机构在车辆所有人办理交强险的过程中代收,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代收税款。车辆所有人可自由选择任何一地的任何一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因此,会出现车船税入库地与车籍地或车主住所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说锦州籍车辆在外地投保缴纳车船税及外籍车辆在锦州投保缴纳车船税都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在以后的车船税征管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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