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动迁房再次出售时,减免增值税,根据哪个时间来看是否满2年

辽宁省税务局:动迁房再次出售时,减免增值税,根据哪个时间来看是否满2年

动迁房再次出售时,减免增值税,根据哪个时间来看是否满2年

留言时间:2021-05-01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有一个营口市的动迁房,2010年动迁的(动迁协议时间),2014年回迁(结算单时间),小区是2018年可以办房照,目前我还没有办理,没有缴纳增平契税,再过户时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根据哪个时间界定时候满2年。可不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4条中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按照此行为前的购买时间来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