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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返还建议(第0414号)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返还建议(第041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11 10: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奚继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细化沈阳市龙头企业人才吸引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我局已针对国家出台的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开展了广泛的宣传,符合条件的人才均已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沈阳市政府针对高层次人才方面相继出台了《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1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9号)等文件,对相关人才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您的建议有利于沈阳吸引和留住国防军工科研单位高精尖研究领域人才,我局已将您的建议向省税务局进行了反映。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4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秦箫  2256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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