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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进项税额可以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进项税额可以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发布时间:2021-05-28 13: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一条(一)的规定: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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