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问题解答(一)
发布时间:2021-06-01 08:43 来源: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一、基本政策问题解答
1.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2.为什么要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产和行为税10个税种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二是减轻办税负担。简并税费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简并税费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种申报表,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3.怎么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4.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5.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6.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7.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答: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15日耕地占用税。
8.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答: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9.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答: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出让缴纳契税可使用新的合并申报表,其余仍使用原来申报表单,按原来方法申报纳税。
10.什么时候开始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时,进行合并申报。
11.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合并申报?
答: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申报模块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并完成申报。
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问题解答(二)
发布时间:2021-06-02 09:31 来源: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前几天整理了第一部分基本政策问答,今天快和小编一起学习第二部分电子税务局通用问题吧!
二、电子税务局通用问题解答
12.如何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答:【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必须先采集税源信息,再进行申报。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的“税源采集”进入对应税种的税源信息采集。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回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勾选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确认界面,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完成申报。
13.纳税人如何进行多个税种的申报?
答:目前【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可实现一次性申报单个或者多个税种:纳税人可对单一税种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同时完成申报,再依次申报下一税种,从而完成多税种申报;也可将所有税种的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勾选多个税种完成申报。
14.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勾选多个申报期限不一致的税种同时申报,税款属期怎么选择?
答:依据需要申报的税种的时间跨度,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选项,将所有需要申报的税种包含进去。如:纳税人A在2021年7月18日需要申报2021年二季度的房产税(按季申报)、2020年6月的资源税(按月申报)、2020年6月21日的印花税(按次申报),因为以上税种房产税的时间跨度最大,所以按照房产税的时间选择即可,即选择4-6月份即可。对于无法直接选择时间区间的,也可选择最后一个“自选”选项,然后人工录入税款所属期起止。注意事项:尽量准确选择时间区间,同时在点击“下一步”后仔细核对 “申报表信息”,避免多申报和漏申报。
15.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是否可以直接查询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如何操作?
答:可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后,右上角的“税款属期”选择“自选”,表头最下面会出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选项,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在“申报表信息”中勾选 “序号”旁空格,该所属期内已采集未申报的税种前的空格会自动勾选,纳税人可进行取消勾选的操作,选择申报的税种,点击“下一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页面完成申报操作。
16.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可享受普惠性减免优惠政策?为何在税源信息采集中未找到对应减免项?
答:可以。如果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统一受理界面,“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可自行勾选“是”或“否”,纳税人可选择享受普惠减免优惠。一般纳税人则默认为“否”,且不可改动。
17.填写“税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是否可以再次修改或者作废?
答: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允许修改或者作废;已采集并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在申报作废前,只能修改,不能作废,申报作废后可以作废税源信息采集表;已采集并申报,且税款已入库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能修改,不能作废。
具体操作:纳税人可通过重新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录入相应的税款所属期后通过点击“查询税源”(WEB端)或“查询”(客户端)查询到已采集的税源信息,点击税源“修改”可对税源进行修改操作。
18.纳税人多个税种同时申报的,作废和更正时是否需要多个税种同时更正和作废?
答:不需要同时更正和作废。点击进入作废或更正页面后,系统会查询显示已申报数据信息,纳税人可自行勾选需要作废或者更正的税种,完成作废或者更正操作。
19.申报作废是否可以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
答:不可以。申报作废只能作废《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无法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纳税人在作废申报表后,需再次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点击页面左上角的“作废”按钮进行作废。(只可以作废未申报且未缴款的税源信息)
20.为何直接进入“申报更正”模块无法完成更正申报?
答:更正申报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进入“申报错误更正”模块,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申报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更正操作。
21.零申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答:需要。零申报的纳税人仍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才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完成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问题解答(三)
发布时间:2021-06-03 08:46 来源: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前几天整理了前两部分,今天和小编一起学习第三部分电子税务局分税种问题解答——电子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问题
三、电子税务局分税种问题解答
(一)电子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问题
22.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申报表适用类型共有几种?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况?
答:共有七种申报表适用类型,分别为: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其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用表4进行信息采集并申报。
23.哪些申报表适用类型在信息采集前必须完成税(费)种认定?
答: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与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税(费)种认定。
24.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前需要有税源登记吗?
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清算后尾盘销售信息采集前必须先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信息采集前必须先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有“土地税源”,若没有相关税源,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土地的应税信息;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信息采集前必须要有“房源编号”,若没有相关税源,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房产的应税信息。
25.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信息采集时,申报的已缴纳税金和系统带出的已缴纳税金不一致时,应怎么处理?
答:出现上述情况纳税人须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源申报明细报告”模块进行维护。
26. 修改【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的税源信息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若已完结“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或已完成【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的申报,则不可对【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的税源信息进行修改。
27.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信息采集时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申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必须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并推送完流程。该模块税源信息采集的所有数据自动从税务端获取,且不可手动修改。
28.为什么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信息采集时,所属期起的时间不能手工录入?
答:纳税人在第一次进行【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新增税源时,税款所属期起取最后一次【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或【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的已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1天(如已申报2020年10月1日-10月31的【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在新增【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税源时,选择完税源标志后,税款所属期起会自动带出为2020年11月1日),且不可编辑,未取到时可以手动修改。
29.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信息采集时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申报的房源必须先由税务机关通过“其他税种核定(依职权)”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旧房转让核定并推送完流程。
30.进行土地增值税“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申报时,录入相关数据后,无法进行申报表“保存”,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录入相关数据时,无论是否享受税收减免,表单中减免税额项必须点击再确定,否则信息采集表不能保存。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问题解答(四)
发布时间:2021-06-07 09:11 来源: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今天继续和小编一起学习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常见问题。
三、电子税务局分税种问题解答
(二)电子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问题
31.同一房源在同一期间内向多个纳税人出租的,租金怎么录入?
答:同一房源、同一期间的租金收入应汇总后录入。
32.集体土地取得方式能否选择“租赁”?
答:可以选择“租赁”,如果选择,则由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3.多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税源同时进行申报时,在申报界面怎么预览申报明细信息?
答: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的多条税源,点击“下一步”,会显示申报表信息,但是该界面是将相同税目的数据合并成一条显示,可双击税款信息一行,就可以预览各个税源对应的申报明细信息。
34.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怎么更正申报?
答:合并申报上线后,更正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进入“申报更正”模块,勾选需要更正的申报表信息,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申报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即可。
35.怎么更正合并申报表上线前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合并申报上线后,无法在申报更正模块直接更正上线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在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勾选相应的税源,点击“下一步”,会带出相应的申报数据,往期已经缴纳的税款会在“已缴税款”栏带出,核实数据是否准确,确认后点击“申报”即可。
36.在哪里可以查看合并申报上线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表?
答:可通过“申报信息查询(新)”模块查看,输入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查询出申报明细,点击“导出”查看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问题解答(五)
发布时间:2021-06-10 09:00 来源: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今天继续和小编一起学习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契税常见问题
三、电子税务局分税种问题解答
(三)电子税务局契税常见问题
37.在契税税源采集时,选择“税源类型”时找不到需要采集的土地或房屋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检查该项土地或房屋的出售方是否进行“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或承受方是否已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38.在进行契税税源采集时,“成交价格是否含税”选择“是”,“计税价格”栏仍与“成交价格”相同,该如何处理?
答:“成交价格是否含税”选择“是”时,“计税价格”需要手动录入,系统不会自动换算计税价格。注:系统升级后只能录入不含税价格。
39.在契税税源采集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减征”类,系统带出“减免税额”与“应纳税额”相同,该如何处理?
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减征”类时,系统无法自动判定减免税具体金额,默认带出数为全部减征,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手动录入正确的减免税额。
40.“减免性质代码”内容太多,如何快速寻找到需要的减免项?
答:在“减免性质代码”栏,直接输入关键字,可快速定位相应的减免事项。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问题解答(六)
发布时间:2021-06-11 09:07 来源: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今天和小编一起学习使用电子税务局印花税常见问题。
三、电子税务局分税种问题解答
(四)电子税务局印花税问题
41.印花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答:增加了“税源信息采集”环节,先进行采集后完成申报。在采集界面可以查询、修改税源信息。
42.按期申报不能录入新增采集信息?
答:按期申报需先进行税费种认定,在采集信息时自动带入当前所属期的认定信息。
43.自然人申报时是否需要认定相关信息?采集信息时为什么要填写行政区划和主管税务局等信息?
答:自然人默认是按次申报,单位纳税人可以按期申报,按次申报时不需要做税费种认定。采集时填写个人信息是为了辖区税源管理,据实填写即可。
44.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可以同时录入保存吗?
答:可以,但是采集的税源信息中不能含有同一征收品目同一所属期按月按次的两条税源信息,如产权转移书据一条按期5月1日-5月31日和一条按次5月1日。
45.既享受印花税小微普惠减免又叠加享受其他减免的情况如何操作?
答:在税源采集环节选择非小微普惠政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在合并纳税申报时,再叠加享受小微普惠减免。
46.信息采集时提示本属期已做过该税种的采集,如需更正需要通过更正采集处理,如何处理?
答:在同一所属期内按期申报不能重复采集,只能更正采集信息。同一所属期内按次申报可以重复采集。
47.某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已做税费种认定),5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2000万元,填写了印花税税源采集表,5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3000万元,是否需要修改已填写的税源信息?
答:不需要。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点击“增行”,选择购销合同税目,录入计税金额3000万元即可,系统会自动合并计算两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