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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应该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应该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布时间:2021-06-17 16: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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