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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排污费改环保税后,新建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中如何计算环保税?

排污费改环保税后,新建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中如何计算环保税?

留言时间:2021-06-21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费改税前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征收排污费计入工程造价,请问:改征环保税后如何在工程造价中记取环境保护税?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比如住宅楼工程等,辽宁省是如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求详细的计税依据和具体办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根据《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说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决议>》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即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适用税额上浮至2.4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维持1.2元/污染当量不变;水气污染物中的化学需要量和氨氮的适用税额上浮至2.4元/污染当量,其他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维持1.2元/污染当量不变。执行时间是2020年7月1日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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