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7-02 10: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