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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什么方法确认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什么方法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2021-07-02 10: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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