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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普通发票字没了

普通发票字没了

留言时间:2021-06-27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放在家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想要拿来报销,但是打开发现上面的字变成空白了,可以去税务局补开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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