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谁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16 13: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一)和第六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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