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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按照公司每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公司每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留言时间:2021-07-13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沈阳市是否与辽宁省实行同样规定?


本人参考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所得,不纳税。辽宁省沈阳市是实行国家标准还是另有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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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沈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3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咨询!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差旅费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机关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职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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