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哪里办理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2-03-04 1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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