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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2-05-13 15: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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