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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还需要单独申请解除非正常吗?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还需要单独申请解除非正常吗?

发布时间:2022-05-13 15: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三)的规定: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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