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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哪些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哪些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

发布时间:2022-05-20 16: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一)的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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