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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应税销售收入,已按3%或者1%开具发票,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

小规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应税销售收入,已按3%或者1%开具发票,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

发布时间:2022-05-20 1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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