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学校购买了房产部分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等用途,部分用于对外出租,如何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2-03-14 11:16 来源:丹东市税务局
根据《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因此,上述土地、房产中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等用途的,可以免征契税;用于对外出租的,需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