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操作指引(电子税务局2205版)
发布时间:2022-06-10 14: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一、缓缴政策依据
《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
二、通过电子税务局缓缴申请办理
确定为“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的缴费人(旅游业缴费人除外),上述4个行业的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端)【社保费管理】——【管理服务】——【社保费缓缴申请】模块办理缓缴申请;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窗口提交《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依申请进行【缓缴信息采集】。
三、旅游业缴费人缓缴申请办理
旅游业缴费人目前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窗口提交《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依申请进行【缓缴信息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