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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吗?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吗?

发布时间:2022-06-17 1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五)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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